政治雷達法律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 第22條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第22條

公開收購人應於第十八條所定之公開收購期間屆滿之日起二日內,向本會申報並公告下列事項: 一、公開收購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所在地。 二、被收購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公司名稱。 三、被收購有價證券之種類。 四、公開收購期間。 五、以應賣有價證券之數量達到預定收購數量為收購條件者,其條件是否達成。 六、應賣有價證券之數量、實際成交數量。 七、支付收購對價之時間、方法及地點。 八、成交之有價證券之交割時間、方法及地點。 公開收購人應於依前項規定公告之當日,分別通知應賣人有關應賣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21條看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全文第2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