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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 第24條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第24條
本法
第四十三條之五
第三項所稱正當理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有
第七條
第二項之情事。 二、經被收購有價證券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決議同意且有證明文件。但被收購有價證券公開發行公司之全體董事不符合本法
第二十六條
規定者,不適用之。 三、公開收購人前次未完成公開收購,係因國內其他主管機關尚未作成審議結果,事後取得其同意之決定。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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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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