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 第18條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第18條

公開收購之期間不得少於二十日,多於五十日。 有第七條第二項之情事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原公開收購人得向本會申報並公告延長收購期間。但延長期間合計不得超過五十日,且以一次為限。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