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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 第21條
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第21條
第 三 章 完整式財務預測
已公開財務預測之公司經發現財務預測有錯誤,可能誤導使用者之判斷時,應更正財務預測。 公開發行公司編製財務預測,對於
第三條
第五款規定編製時可合理規劃之事項,於財務預測發布後之增刪或修正,視為基本假設發生錯誤處理。但已於申報最近期財務報告時適時更新財務預測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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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式財務預測」的其他條文
第13條
公開發行公司編製財務預測應參照歷史性基本財務報表之完整格式,按單一金額表達,並將最近二年度財…
第14條
財務預測表達之內容除預計財務報表外,尚應包括下列各項目:一、財務預測編製原因及編製完成日期。…
第15條
財務預測所揭露之重要基本假設彙總說明,應充分揭露下列事項:一、對預測結果相當敏感或產生差異可…
第16條
財務預測得經會計師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十九號核閱。財務預…
第17條
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之公告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一、財務預測編製原因及編製完成日期…
第18條
已公開本年度財務預測之公司,於公告第一季、第二季、第三季及年度財務報告時,應一併公告預計綜合…
第19條
已公開財務預測之公司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重編財務預測,如重編前財務預測已經會計師核閱者,並…
第20條
已公開財務預測之公司,應隨時評估敏感度大之基本假設變動對財務預測結果之影響,並按月就營運結果…
第22條
已公開財務預測之公司經發現財務預測應重編或須更新(正)時,應於發現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公告申報說…
第23條
已公開財務預測之公司,應按季比較綜合損益之實際數與預測數;截至當季止差異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第24條
已公開財務預測之公司應於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公告申報預計綜合損益表(含原預測數及歷次修正數)…
第25條
已公開財務預測之公司於公告申報年度財務報告時,綜合損益之實際數與預測數或與依第二十四條公告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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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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