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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14條

信託業辦理共同信託基金業務之行銷、訂約、資訊揭露及風險管理等應注意事項,由同業公會擬訂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信託業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應依前項應注意事項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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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