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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道法 第5條

直轄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直轄市共同管道單行法規之訂定。 二、直轄市共同管道系統規劃。 三、直轄市共同管道之建設及管理。 四、配合國家重大工程,辦理直轄市共同管道建設。 五、其他有關全市性共同管道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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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