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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道法 第6條

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縣(市)共同管道單行規章之訂定。 二、縣(市)共同管道系統規劃。 三、縣(市)共同管道之建設及管理。 四、配合國家重大工程,辦理縣(市)共同管道建設。 五、其他有關縣(市)共同管道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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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