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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施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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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施行法 第11條
常備兵服現役期間,依兵役法
第十九條
規定延役者,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依兵役法
第十九條
第一款延役時,應依國防部命令行之,除志願留營者外,其延役期間,以一年為限,必要時,得再延長一年,期滿退伍。 二、依兵役法
第十九條
第二款至第四款延役時,以一年為限,由所屬部隊以命令行之,並陳報國防部備查,於延役原因消滅時,即行退伍。 前項延役時間,應於爾後應召入營服役之時間內扣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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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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