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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施行法 第17條

應徵服補充兵役,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國防部發給證明書: 一、在入營前曾受軍事訓練,或已修得相當於補充兵應有之軍職專長,經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檢定合格。 二、兵役法第二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已訓補充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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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