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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施行法 第16條

依兵役法第十七條規定應服補充兵役者及第二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已訓補充兵,由國防部依其年次、體位、地區、職業、專長,予以列管、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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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