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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施行法 第10條

第 三 章 常備兵役、補充兵役
常備兵服現役期間,依兵役法第十八條規定提前退伍者,由國防部以命令定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兵役法施行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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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