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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繁殖力之檢疫物輸入風險評估作業辦法
› 第10條
具繁殖力之檢疫物輸入風險評估作業辦法 第10條
專案首次輸入之檢疫物或其衍生物使用期間,植物檢疫機關應依下列規定,派員檢查隔離處所狀態、植物生長情形及是否發現有害生物: 一、供實驗、研究、教學或展覽用途者:每三個月至少檢查一次。 二、供依法寄存用途或其他經植物檢疫機關公告之特定目的者:每年至少檢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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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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