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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繁殖力之檢疫物輸入風險評估作業辦法 第9條

專案首次輸入之檢疫物經核准輸入後,輸入人應遵行下列安全管制措施: 一、專案首次輸入之檢疫物或其衍生物於國內運輸時,應由植物檢疫機關加封後派員押送或由輸入人運送;押送或運送所需之交通工具及其相關費用,由輸入人提供或負擔。 二、運抵隔離處所後,非經所在地植物檢疫機關核對無誤,不得開啟使用。 三、應在植物檢疫機關核准之隔離處所,依核准之目的使用,並依核准之隔離管制計畫,維持其狀態避免專案首次輸入之檢疫物或其衍生物及有害生物逸散。 四、於輸入後使用期間,專案首次輸入之檢疫物或其衍生物及隔離處所,應受植物檢疫機關之監督,輸入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使用期間發現有害生物時,輸入人應採取防治措施,並立即通報植物檢疫機關;其所需費用,由輸入人負擔。 五、專案首次輸入之檢疫物或其衍生物,使用期間應製作使用紀錄。但供展覽用途者,不在此限。使用期限未滿一年者,輸入人應於使用完畢或使用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將使用紀錄報植物檢疫機關備查;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者,輸入人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將前一年度使用紀錄,報植物檢疫機關備查。 六、所使用或接觸之容器、工具、包裝材料、栽培介質、植物或植物產品及其他物品,應於使用後適當處理或銷燬。 七、專案首次輸入之檢疫物或其衍生物再輸出時,應會同植物檢疫機關辦理,並以密閉或避免有害生物逸散之包裝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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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