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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繁殖力之檢疫物輸入風險評估作業辦法 第2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四項所稱具繁殖力之檢疫物範圍,包括生鮮植物或生鮮植物產品。但不包括未帶地下部與果實之蔬菜及食用菌之子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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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