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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繁殖力之檢疫物輸入風險評估作業辦法 第4條

依前條申請首次輸入之檢疫物屬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公告禁止輸入之檢疫物者,輸出國、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應檢附由輸出國植物檢疫機關出具之前條第一項及下列風險評估所需文件、資料: 一、申請認定為有害生物非疫區或非疫生產點。 二、檢疫處理方式、基準及試驗報告。 三、系統性管理措施。 前項第一款申請認定為有害生物非疫區或非疫生產點之文件、資料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非疫區之說明。 二、該有害生物之生物學資料。 三、劃定非疫區所依據之系統及資料。 四、維持非疫區所採行之檢疫措施。 五、對非疫區之追蹤確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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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