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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資源再使用管理辦法
› 第13條
再生資源再使用管理辦法 第13條
清運再使用再生資源之車輛機具於清運過程中,應防止再使用再生資源飛散、濺落、溢漏、惡臭擴散、爆炸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情事發生。 清運再使用再生資源應隨車攜帶清運證明文件。但依本法
第十五條
第一項、第五項規定公告及經本部核准之再使用再生資源另有規定者,得依其規定辦理。 不同再使用再生資源項目,除本部公告之再使用再生資源項目及管理方式或核准計畫書內容中另有規定外,應分類清運。 清運過程發生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情事時,清運者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相關規定由本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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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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