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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資源再使用管理辦法 第3條

本部得參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使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團體、事業或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所提再生資源再使用之經濟及技術可行性評估報告,研擬再使用再生資源項目之公告。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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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