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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資源再使用管理辦法 第9條

主管機關辦理再使用業者之登記、變更,應於每月五日前將前一月辦理資料彙送本部,留供查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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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