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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製劑供應來源及流向資料保存辦法

一句話看懂
再生醫療製劑供應來源及流向資料保存辦法規範醫療機構或製劑業者,應保存再生醫療製劑供應來源及流向相關資料,以追溯其來源與去向,確保醫療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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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5-10-28・共 8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再生醫療製劑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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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再生醫療製劑藥品許可證或有附款許可之所有人,應依製劑之許可證或許可字號,分別保存下列來源及流向資料: 一、再生醫療製劑製造或輸入資訊: (一)國內製造者,各批號及其生產數量。 (二)國外輸入者,各批號及其輸入數量與報關日期。 (三)各批號之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 二、再生醫療製劑有效成分資訊: (一)組織、細胞追蹤編碼。 (二)有效成分之製造廠名稱、地址及國別。 三、再生醫療製劑流向資訊:各批號分別之供應對象名稱、地址、聯絡人與電話,及各次之供應數量與交貨日期。 再生醫療製劑之製造,未涉及組織或細胞提供者,免為前項第二款第一目資料之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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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前條以外從事再生醫療製劑販賣之藥商,應就其販賣之製劑,依許可證或許可字號,分別保存下列來源及流向資料: 一、再生醫療製劑供應商資訊: (一)供應商名稱、地址、聯絡人與電話,及各次進貨之批號、數量與日期。 (二)各批號之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 二、再生醫療製劑流向資訊:各批號分別之供應對象名稱、地址、聯絡人與電話,及各次之供應數量與交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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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醫療機構就其使用之再生醫療製劑,應依許可證或許可字號,分別保存下列來源及流向資料: 一、再生醫療製劑供應商資訊: (一)供應商名稱、地址、聯絡人與電話,及各次進貨之批號、數量與日期。 (二)各批號之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 二、使用再生醫療製劑之病人資訊:依各別批號,其所使用之病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及聯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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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第二條第三條之資料,藥商應於再生醫療製劑之保存期限屆至後,保存至少三十年。 前條資料,醫療機構應自使用日起,保存至少十五年。但使用於未成年者,至少應保存至其成年後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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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主管機關得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為定期或不定期稽查。 前項稽查,得要求藥商、醫療機構提供再生醫療製劑供應來源、流向資料及其證明文件,並得為現場查核,藥商、醫療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主管機關執行前項稽查時,得邀請學者、專家或相關機關(構)代表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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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藥商及醫療機構為執行本辦法規定事項,有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必要時,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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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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