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再生醫療製劑供應來源及流向資料保存辦法 › 第2條

再生醫療製劑供應來源及流向資料保存辦法 第2條

再生醫療製劑藥品許可證或有附款許可之所有人,應依製劑之許可證或許可字號,分別保存下列來源及流向資料: 一、再生醫療製劑製造或輸入資訊: (一)國內製造者,各批號及其生產數量。 (二)國外輸入者,各批號及其輸入數量與報關日期。 (三)各批號之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 二、再生醫療製劑有效成分資訊: (一)組織、細胞追蹤編碼。 (二)有效成分之製造廠名稱、地址及國別。 三、再生醫療製劑流向資訊:各批號分別之供應對象名稱、地址、聯絡人與電話,及各次之供應數量與交貨日期。 再生醫療製劑之製造,未涉及組織或細胞提供者,免為前項第二款第一目資料之保存。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再生醫療製劑供應來源及流向資料保存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條第二條及第三條之資料,藥商應於再生醫療製劑之保存期限屆至後,保存至少三十年。前條資料,醫療機…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前條以外從事再生醫療製劑販賣之藥商,應就其販賣之製劑,依許可證或許可字號,分別保存下列來源及…第4條醫療機構就其使用之再生醫療製劑,應依許可證或許可字號,分別保存下列來源及流向資料:一、再生醫…第5條第二條及第三條之資料,藥商應於再生醫療製劑之保存期限屆至後,保存至少三十年。前條資料,醫療機…第6條主管機關得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為定期或不定期稽查。前項稽查,得要求藥商、醫療機構提供再生…第7條藥商及醫療機構為執行本辦法規定事項,有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必要時,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第8條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 第1條看 再生醫療製劑供應來源及流向資料保存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