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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製劑供應來源及流向資料保存辦法
› 第4條
再生醫療製劑供應來源及流向資料保存辦法 第4條
醫療機構就其使用之再生醫療製劑,應依許可證或許可字號,分別保存下列來源及流向資料: 一、再生醫療製劑供應商資訊: (一)供應商名稱、地址、聯絡人與電話,及各次進貨之批號、數量與日期。 (二)各批號之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 二、使用再生醫療製劑之病人資訊:依各別批號,其所使用之病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及聯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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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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