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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製劑供應來源及流向資料保存辦法
› 第5條
再生醫療製劑供應來源及流向資料保存辦法 第5條
第二條
及
第三條
之資料,藥商應於再生醫療製劑之保存期限屆至後,保存至少三十年。 前條資料,醫療機構應自使用日起,保存至少十五年。但使用於未成年者,至少應保存至其成年後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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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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