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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經營冷凍空調業,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始得申請公司或商業之設立或變更登記;並應於公司或商業之設立或變更登記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冷凍空調業登記證書。 冷凍空調業取得冷凍空調業許可後,於申請核發冷凍空調業登記證書前,其許可事項如有變動時,應重新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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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