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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冷凍空調業變更下列事項之一,未變更等級者,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有關資料申請變更登記: 一、登記資本額。 二、聘僱之專任技師或技術士。 冷凍空調業變更下列事項之一者,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有關資料申請變更登記,並應檢附原登記證書,申請換發新登記證書: 一、名稱。 二、所在地。 三、公司或商業之統一編號。 四、負責人之姓名。 冷凍空調業變更下列事項之一者,應重新申請許可及登記證書,其原領之登記證書應予註銷: 一、組織變更。 二、等級。 前三項所定變更之申請,應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冷凍空調業登記證書有遺失或毀損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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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