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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申請許可經營冷凍空調業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一、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學經歷證明文件影本。 二、登記資本額證明文件。 三、製造、安裝冷凍空調工程之經歷或能力證明文件。 四、預定聘僱專任技師或技術士之名冊及證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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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