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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法 第38條

出版品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罰鍰:  一 違反第十四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不寄送出版品,經催告無效者    ,處一百元以下罰鍰。  二 不為第十三條第二十條所規定之記載,或記載不實者,處三百元    以下罰鍰。  三 不為第十五條之更正,或已更正而與登載事項涉及之人或機關,要    求更正或登載辯駁書之內容不符,經當事人向該主管官署檢舉,並    查明屬實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鍰。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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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