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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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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法 第23條
出版事業或出版品,合於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以獎勵或補助: 一 合於憲法
第一百六十七條
第三款之規定者。 二 對教育文化有重大貢獻者。 三 宣揚國策有重大貢獻者。 四 在邊疆海外或貧瘠地區,發行出版品,對當地社會有重大貢獻者。 五 印行重要學術專門著作,或邊疆海外及職業學校教科書者。 前項獎勵或補助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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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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