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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法 第23條

出版事業或出版品,合於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以獎勵或補助:  一 合於憲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者。  二 對教育文化有重大貢獻者。  三 宣揚國策有重大貢獻者。  四 在邊疆海外或貧瘠地區,發行出版品,對當地社會有重大貢獻者。 五 印行重要學術專門著作,或邊疆海外及職業學校教科書者。 前項獎勵或補助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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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