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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進口績優廠商表揚辦法 第4條

廠商前一年之出進口實績達一定金額標準,且未受註銷、撤銷、廢止登記或暫停出進口處分者,主管機關得予表揚為出進口績優廠商(以下簡稱績優廠商),並編製出進口績優廠商名錄,建置於貿易署網站,供各界查詢。 前項金額標準,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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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