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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進口績優廠商表揚辦法 第7條

前一年出進口實績前五百名之績優廠商,得由貿易署授予該年出進口績優廠商證明標章(以下簡稱證明標章),並享有下列優惠: 一、得依財政部訂定之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規定辦理通關。 二、得依外交部訂定之亞太經濟合作商務旅行卡發行作業要點申請亞太經濟合作商務旅行卡。 前項證明標章之圖式,由貿易署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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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