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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進口績優廠商表揚辦法 第9條

經授予證明標章之績優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商標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處理外,貿易署得廢止其證明標章使用權: 一、變更圖式或加註頒獎年份以外其他字樣。 二、獲得證明標章之年份標示不實。 三、不正當使用該證明標章。 四、經註銷、撤銷或廢止出進口廠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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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