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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進口績優廠商表揚辦法 第8條

績優廠商得將授予之證明標章圖式標示於其產品、包裝、文宣品或其他推廣貿易文件上。 前項證明標章不得做為商標或服務標章使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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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