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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授學校(班)設立辦法 第1條

凡以通訊方式實施之教育,稱函授教育,其實施機構名稱依左列之規定: 一、函授兩種學科以上者稱函授學校。 二、函授一種學科者稱函授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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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