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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
› 第15條
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 第15條
代庫銀行接獲法院或檢察機關通知直接撥匯具保人帳戶發還刑事保證金、利息,應於三個營業日內完成結算及匯入具保人指定帳戶,並將匯撥情形以簡便方式通知具保人(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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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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