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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
› 第20條
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 第20條
辦理前條公告前,法院或檢察機關應注意領取通知書有無合法送達,並以適當方式保管相關送達回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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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八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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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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