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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 第2條

法院及檢察機關應於國庫代理銀行或其轉委託之代辦機構(下稱代庫銀行)開立刑事保證金國庫機關專戶(下稱刑事保證金專戶),辦理以現金繳納刑事保證金之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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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