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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 第13條

實施科技設備監控所得相關紀錄或資料,不得無故洩漏之。 前項紀錄或資料,應另行保存,不附於審判或偵查案卷內。但法院或檢察官認有必要者,得調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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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