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 › 第2條

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 第2條

檢察官未聲請羈押或法院未予羈押或許可停止羈押,而對被告實施科技設備監控者(以下簡稱受監控人),依本辦法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