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 › 第6條

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 第6條

法院及檢察署為辦理科技設備監控業務,應備置信息接收及其他必要之科技監控相關設備與器材,並得視需要以科技設備監控中心辦理。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檢察官未聲請羈押或法院未予羈押或許可停止羈押,而對被告實施科技設備監控者(以下簡稱受監控人)…第3條本辦法所稱科技設備監控,係指運用一切適當之科技工具或設備系統,輔助查證受監控人於監控期間內是…第4條法院或檢察官定相當期間命被告接受科技設備監控,或變更、延長或撤銷時,宜確實審酌原羈押、聲請羈…第5條科技設備監控之實施,偵查中由檢察官、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指揮執行之,並宜注意受監控人及其…第7條法院及檢察署為辦理科技設備監控業務,得委託相關機關(構)或團體建置監控設備、提供專業技術服務…第8條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依第五條指揮執行時,應核發記載下列事項之執行科技設備監控命令書(以下…第9條前條命令書應送達受監控人,並副知臺灣高等法院或臺灣高等檢察署、內政部警政署、移民署、海洋委員…第10條受監控人依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之指揮執行,應遵守下列事項:一、依指定之時間及地點接受監控…第11條法院及檢察署應指定人員負責接收科技設備監控信息。前項人員接獲異常之監控信息者,應即進行判讀或…第12條受監控人於受科技設備監控期間,遇有危及生命、身體安全或其他特殊緊急狀態,致未遵守第十條應遵守…第13條實施科技設備監控所得相關紀錄或資料,不得無故洩漏之。前項紀錄或資料,應另行保存,不附於審判或…第14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第5條看 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