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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 第31條

聲請重審,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向原確定決定機關為之: 一、聲請重審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所或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 三、聲明不服之決定及聲請重審之理由。 四、關於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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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