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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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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 第33條
第 四 章 重審
重審事件之調查以聲請重審所指摘之事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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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審」的其他條文
第31條
聲請重審,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向原確定決定機關為之:一、聲請重審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
第32條
確定決定之一部曾經聲請覆審,一部未曾聲請覆審,對於各該部分均聲請重審,由各該部分之原確定決定…
第34條
聲請重審不合法者,受理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受理重審事件之機關認為無管轄權者,應諭知移送於管轄…
第35條
聲請重審無理由者,受理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雖有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但於原確定決定結…
第36條
聲請重審人對於本法第九條管轄機關之重審決定,得依本法之規定聲請覆審。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審理前…
第37條
對於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依前三條所為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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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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