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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 第34條

聲請重審不合法者,受理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受理重審事件之機關認為無管轄權者,應諭知移送於管轄機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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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