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刑事補償法 › 第31條

刑事補償法 第31條

補償事件繫屬中有本案再行起訴、再審或重新審理之聲請時,於其裁判確定前,停止補償審理之程序。 前項停止之程序,於本案再行起訴、再審或重新審理之裁判確定時,續行之。
AI 白話解釋
← 第30條看 刑事補償法 全文第3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