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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法 第33條

前條第二項之情形,已為補償之支付者,原決定機關就補償決定失其效力部分,應以決定命其返還。 前項決定,具有執行名義。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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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