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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遠距訊問作業辦法 第3條

法院、檢察官得利用證人所在地法院、檢察署或政府機關(構)之科技設備進行遠距訊問。 法院、檢察官經審酌下列事項,認為適當者,得利用前項以外之證人所在處所科技設備進行遠距訊問: 一、證人是否有正當理由而不能或不宜依前項規定接受訊問。 二、證人所在處所與訊問端機關之科技設備通聯狀況是否良好。 三、證人得否依自由意思陳述 。 四、有無其他足以影響真實發現或審判公平之情事。 法院、檢察官依前二項規定進行遠距訊問時,應全程錄音及錄影。 第一項情形,政府機關(構)設有科技設備者,對遠距訊問應依業務狀況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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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