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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遠距訊問作業辦法 第6條

遠距訊問之證人應依法具結者,由遠距端機關(構)協助或證人自行將結文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訊問端機關。 前項結文原本,由遠距端機關(構)協助或證人自行,於訊問後十日內,補送訊問端機關。但未經補送、結文佚失或於補送結文原本加記其他文字或圖畫者,不影響已依法具結之效力。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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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