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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遠距訊問作業辦法 第7條

遠距訊問筆錄須證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得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由證人於指定之時間內至訊問端機關補行之。 二、由訊問端機關寄送筆錄予證人,由證人於收受後十日內為之並寄回訊問端機關。 三、由訊問端機關傳送至遠距端機關(構),經證人確認內容無誤並為之後,由遠距端機關(構)將筆錄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回訊問端機關。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證人未於指定之時間內補行之或未寄回筆錄者,訊問端機關應於筆錄附記其事由。 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遠距端機關(構)應於訊問後一週內將訊問筆錄原本寄回訊問端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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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