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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遠距訊問作業辦法 第4條

法院、檢察署作為遠距訊問之法庭,得依業務狀況,指定時間供遠距訊問專用,以半小時為一時段,每次訊問最多可申請二時段。 前項每次訊問之個別或全部時段時間,必要時得經遠距端之法院或檢察署首長核准延長或縮短之。 其他政府機關(構)得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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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