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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遠距訊問作業辦法 第8條

證人請領日費或旅費者,應由遠距端機關(構)協助或證人自行將業經證人簽名並填載完成之申請書兼領據,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訊問端機關;訊問端機關審核後,得以直接匯入帳戶或其他方式支付。 前項之旅費,以證人自其所在地至遠距端處所為計算基準。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刑事訴訟遠距訊問作業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9條訊問端機關與遠距端機關(構)應指定庭務員或專人負責下列事宜:一、科技設備之開關機、保管及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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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