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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警察教育規程 第10條

新生入學非經入學試驗資格審查合格後,不得參加筆試,其審查標準如左 : 一、報考專科、甲種警員班及警士,年齡應在十八歲以上二十八歲以下; 乙種警員班應在十五歲以上二十歲以下;受升職教育者,年齡應在五 十五歲以下。 二、報考巡佐班須曾經警察學校甲、乙種警員班畢業或訓練合格,現任警 佐警 (隊) 員三年以上,具有優先升職資格者。 三、報考專科、甲種警員班,須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 具有同等學力者;但警長班畢業服務滿三年成績優良者,亦得報考甲 種警員班。 四、報考乙種警員班,須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國民中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 等學力者。但警察特種考試及格者,亦得報考。 五、報考警長班須受畢警士教育,並服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六、報考警士班須國民中學畢業或同等學力。 前項學歷以經原學校出具證明文件,並經審查合格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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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