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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警察教育規程 第9條

招考新生應組織新生入學試驗委員會辦理招生事宜。 新生入學試驗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另設委員五至九人, 由教務組長、訓導組長、總 (大) 隊長並遴選教師兼任之。 新生入學試驗委員會職權如左: 一、招生簡章之訂定。 二、應考新生學歷證件之審核。 三、新生筆試題目之擬定。 四、新生考試成績之評定。 五、主持或協助口試事宜。 六、擔任主、監試事宜。 七、新生錄取分數之決定。 八、監督並協助辦理新生考試試務。 前項第三款新生筆試題目,由主任委員密選命題委員擬定後密呈主任委員 核定之。 新生入學試驗委員會重要事項之決,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並經出 席委員半數以上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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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